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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1:立法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賦予立法院唯一修憲提案權,立法委員有責任與罬務回應民意。立法院曾於第八屆第七會期啟動修憲工程,當時討論之議題包括,閣揆同意權、18歲公... |
民國109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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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憲改的共識凝聚:兩階段修憲與公眾參與一、目前推動憲改相關公民團體主張兩階段修憲,高度共識議題於第一階段優先處理,並於2016年全國大選併同舉行公投複決;其他有待凝聚共識之議題於第二階段處理,並併... |
民國104年0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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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江啟臣等41人,建請針對現行憲政制度窒礙難行之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及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成立修憲委員會,設置審查小組,廣開公聽會,凝聚社會共識,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 |
民國104年0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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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江啟臣等41人,建請針對現行憲政制度窒礙難行之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及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成立修憲委員會,設置審查小組,廣開公聽會,凝聚社會共識,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 |
民國104年0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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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45號解釋: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 |
民國97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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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45號解釋: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 |
民國97年0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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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45號解釋: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 |
民國97年0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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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45號解釋: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 |
民國97年0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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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45號解釋: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 |
民國97年09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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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45號解釋: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 |
民國97年09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