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
1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45號解釋: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 |
民國97年10月 |
PDF
|
2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45號解釋: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 |
民國97年09月15日 |
PDF
|
3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45號解釋: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 |
民國97年09月10日 |
PDF
|
4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45號解釋: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 |
民國97年09月10日 |
PDF
|
5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45號解釋: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 |
民國97年09月08日 |
PDF
|
6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45號解釋: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 |
民國97年09月03日 |
PDF
|
7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645號解釋: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 |
民國97年09月02日 |
PDF
|
8 |
立法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十二)次院會報告事項第十四案行政院函請同意撤回前送請審議之「創制複決法草案」案,有關院會決定同意其撤回之決議,提出復議案--另定期處理 |
民國92年12月06日 |
PDF
|
9 |
「創制複決與公民投票立法方向」公聽會 |
民國92年10月25日 |
PDF
|
10 |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創制複決法草案」、立法院委員陳金德等擬具「地方創制複決法草案」及趙永清等擬具「創制複決法草案」案 |
民國92年05月17日 |